固体饮料生产经营企业看过来:标签新规执行有变化!

时间: 2024-04-19 20:32:20 |   作者: 仙津回瓶系列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要求于2022年6月1日起,固体饮料要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且要有“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警示信息等。但2022年5月20日,国家总局考虑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有少数的剩余,经研究决定,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为总局减少浪费,帮企业纾困解难的决定点赞!也请各固体饮料生产经营企业把握好最新的时间节点,做好新旧包装的更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以来,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陆续反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有少数的剩余。为严格执行《公告》,减少浪费,帮企业纾困解难,经研究决定,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使用完毕的,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

  二、固体饮料产品的名字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三、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四、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的基本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和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五、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规范公司制作、销售和宣传行为;鼓励学校加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家长等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消费。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等规定的食品安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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