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事例|复合蛋白固体饮料未标示不同蛋白来历的混合份额被罚

时间: 2024-04-25 08:08:55 |   作者: 仙津回瓶系列

  上海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出产1批次“某品牌乳清蛋白复合粉”(净含量:400g/罐),产品标签标示“产品的姓名:某品牌乳清蛋白复合粉(固体饮料);配料:乳清蛋白粉,大豆别离蛋白,豌豆蛋白,藜麦;实行规范GB/T29602”,该产品为复合蛋白固体饮料,其标签未按其标示的实行规范《GB/T29602固体饮料》8.1c的要求标示不同蛋白来历的混合份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了构成出产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则的食物的违法现实。

  当事人在其复合蛋白固体饮料产品某品牌乳清蛋白复合粉(净含量:400g/罐)标签上未标示不同蛋白来历的混合份额的行为不符合《GB/T29602固体饮料》8.1c),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了构成出产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则的食物的违法现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着本决议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许建设银行的详细代收组织。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议,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奉贤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行政处罚决议的,本局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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