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饮料产品的名字不得与已经批准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或相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4-03-31 20:59:11 |   作者: 产品中心

  原标题:“固体饮料产品的名字不得与已经批准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或相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7月14日截止。

  固体饮料产品的名字不得与已经批准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或相近。产品的名字的邻近部位应当使用本展示版面最大字号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并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

  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未成年人、老人、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的基本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和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为进一步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督促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和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7月1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保障食品安全。

  二、固体饮料产品的名字不得与已经批准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或相近。产品的名字的邻近部位应当使用本展示版面最大字号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并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

  三、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未成年人、老人、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的基本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和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四、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规范公司制作、销售和宣传行为;鼓励学校加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家长等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消费。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等食品安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

返回列表
To Top